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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