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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补助现金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培训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对受培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

    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开展的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给予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