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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