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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要求:“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能力”;“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要直接支付”;“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金融系统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有关各方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金融系统应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立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