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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