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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