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加强服务与管理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相关政策简介>> 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此外,《规定》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内容和时间以及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监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