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加强服务与管理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相关政策简介>> 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0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