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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在金:对第二次农业普查方案设计的几点设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1日   来源:统计局网站

    根据国务院规定,2006年我国将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1997年我国成功开展的第一次农业普查,掌握了大量科学、可靠、可贵的基本数据,搞清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结构,农村从业人员的数量、素质和行业、地域分布,农业机械设备的数量和结构,农业科技力量和科技应用情况,农业用地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畜牧业饲养数量和结构,乡村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状况,建制镇的镇区规模和社会经济状况等。10年来,我国农村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制定符合国情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方案,是确保第二次农业普查取得圆满成功的关键。现结合我省第一次农业普查经验和湖北实际,对第二次农业普查方案的制定提出如下构想,供参考。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中国第一次农业普查的对象与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乡镇企业、行政村和乡镇。其中,农村住户的普查范围限于农村领域。

    从当时的情况和条件来看,这一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是在其它普查还不太规范,以及全面统计基础弱化的背景下产生的,农业普查成了农村普查。普查范围既有农村范围,也有全社会口径;登记原则不够具体明确,难以把握。从农业普查范围上看,如A601、A603、A605表为农村范围,而A602、A606表则为全社会口径。对“农村范围”笼统地解释为“城市以外的所有区域”,显得模糊抽象,而“城市”的标准又定义为“县市政府所在地及工矿企业镇”。这种划分给实际操作带来了歧义,导致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普查表的登记原则看,既有按在地原则登记的,也有按属地原则登记的,甚至同一张普查表(如A603、A604表)中不同指标登记的原则也不尽相同。

    我们认为,新的普查方案必须严格界定普查范围和对象,合理的普查范围和对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村住户。在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前提下,不宜以地域划分;乡镇企业也不宜再被作为普查对象。另外,行政村和乡镇的调查,由于全面统计已经存在,农业普查再次将其纳入就显得重复,如果现有全面统计指标有缺陷,则只应对其进行修改完美即可。

    二、普查内容的确定

    我国第一次农业普查内容的确定充分借鉴了世界农业普查2000年方案和别国经验,并考虑了我国国情和农村统计体制的实际,总体上讲是成功的,但从应用效果来看,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普查内容过多,加大了普查风险。第一次农业普查“四表两卡”共有38个调查项目,687个指标。内容包括农村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济类型和经营类别;农村从业人员的规模、结构和素质、行业布、从业地点;农业用地规模、质量、结构和利用程度和经营权转移;牲畜和家禽存栏、出栏;农作物种植情况;农业科技人员和科技应用;农业机械设备和生产用房和建筑物;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农村市场和财政;镇区建设;农业企业情况;非农乡镇企业情况等24个方面的内容。

    二是部分指标口径不严谨。某些普查指标口径与现行的统计方法制度不一致,造成对普查资料使用的不必要的混乱。如乡镇企业统计标准、土地部门土地详查面积等。

    三是有些指标偏离实际。有些指标与农村实际情况结合不够,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和缺乏核算习惯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加之农业普查内容较广,要求普查人员必须具备农村统计、工业统计和社会经济统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这对于从村组干部和小学教师选聘的普查人员显然要求过高。

    从世界各国农业普查的经验看,农业普查只选择那些基础性的、年度间变化平缓的指标作为普查内容,大多数国家只开展农业、牧业普查,而对其他内容涉及的较少。农业普查指标的选择上应尽可能选择那些直观的、现场可查点的、操作简便易行的数量指标,避免选择回忆估算成份大、指标口径模糊的指标。我们认为,确定第二农业普查的内容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普查内容要反映农业普查的基本目的。开展农业普查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收集年度间变动缓慢的农业结构性数据;二是为抽样调查提供样本框。因此,农业普查应主要调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结构情况,耕地资源,农业生产条件,劳动力就业和流动,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等作为基本内容。

    第二,普查内容应与农业统计数据来源和普查对象实际状况相配套。目前,我国完整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中,一些重要的基础数据(如农产品产量、农民收入等)已有了比较稳定可靠的来源,这些内容已没有必要作为普查内容。另外,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民还没养成核算习惯,主要靠回忆填报的实际,在设计普查内容时要充分考虑数据收集时的难度和准确程度,避免回忆性指标。

    第三,要保证各次普查内容的连续性。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所选择的是年度变动缓慢的基础性指标,10年才有一次,在前瞻性的考虑上保持各次普查在内容上相对连续性,确保普查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四,要坚持普查内容与其他调查相配套的原则。一是要运用其他普查的成果(如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尽是避免与其他普查指标的重复,提高普查效率;二是要与其它统计调查指标的概念、范围、口径一致性等方面相衔接,以利于数据使用和统计分析。我省第一次农业普查的许多数据如生猪、乡镇企业、耕地面积等,因为与年报数据相差过大,没有搞好有效衔接,不仅给统计部门在使用数据时带来被动,也给其他部门的工作造成负面效果,同时使党政领导和社会对普查的可信度产生异议。不可否认,二者因数据收集渠道不一、基层上报人员不同,差异发生不可避免,正因为此,衔接问题才更加重要。

    第五,要对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普查表、普查项目和指标进行合理的增删。删除原A605、A606表以及其他普查表中有关作物种植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指标以及调查村中关于社区环境等指标,增加反映农业生产组织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劳动力就业与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农村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要允许各省根据各省实际增加调查指标。我国地域辽阔,各种情况千差万别,在保持大的框架一致的原则下,设计开放性调查表,允许省级普查时增加一些调查指标,以确保普查效果的最大化。

    三、普查数据的处理

    第一次农业普查数据的处理首次采用光电录入技术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成本、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但实际上光电录入技术的采用却加大了普查表规范书写的工作量和数据处理成本,工作效率反而没有得到提高。从我省第一次农业普查情况看,一是光电录入对普查表的印刷质量要求高,每张A601光电录入表平均印刷成本在0.1元以上,全省A601表印数高达1500多万份,仅此一项费用接近200万元;二是光电录入对数字填写质量要求高,手工抄写工作量非常大。为保证光电录入表的书写质量,在普查登记阶段,各地先采取草表入户,然后集中专人抄写,使得抄写任务聚增;三是在数据录入采取“集中录入,跟班答疑”的形式,不仅造成市、州排队等待现象,而且跟班人员长期吃住在现场,极大地增加了录入费用。此外,集中录入还给现场修改差错增添了困难、普查表管理难等问题。

    考虑到我国农村还不发达的实际,第二次农业普查调查表的录入宜在县级进行,至多只能在地(市)级进行,而且全部调查表由经过培训的录入员人工录入,实际上要比其它方法节省人财物。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由于第一次农业普查方案与农业常规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方案衔接不够,使部分普查资料不能有效开发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非农乡镇企业卡片资料,耕地详查资料,农户普查资料中的种植面积、雇工,乡镇财政收支状况等。因此,第二次农业普查方案设计过程中,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方面,凡涉及与其他部门关系较大的内容,方案中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五、普查工作的组织

    从全国各省(区、市)来看,第一次农业普查的组织,在省一级有的由粮农分中心承担,有的由省级农调队承担,有的由省局农村(农业)处承担,有的由几家联合承担。这种方式在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下是合理的,但客观上对全国和省级统一部署普查工作产生了不必要的负担,具体工作中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难以避免。我省第一次农业普查就是由粮农武汉分中心承担的,从当时的情况看,从省局农村处和省农调队抽调几名干部组成农业普查办公室,由于工作千头万绪,难免挂一漏万,给基层协调工作增加了难度。

    当前,在国家普查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法律化基础已经比较规范的情况下,由抽样调查主体承担或由经常性统计主体承担都是不可取的。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组织主体就应十分明确,我们认为,由省级统计局承担,这是确保普查成功的关键。

    (作者单位:湖北省统计局农调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