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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主要任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9日   来源:人口计生委

    (一)综合运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低生育水平面临的反弹风险,将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8左右,确保人口总量目标的实现。

    (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性问题。

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倡导科学婚检。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格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

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老年服务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初步建立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顾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建立满足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三)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充分开发人力资源。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解决好适龄女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积极培育新型农民。依法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出资办学,积极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保障体系。

    (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鼓励在优化开发区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外来人口定居落户,鼓励重点开发区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积极承接人口流入,引导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人口向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逐步平稳有序转移。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资源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引导人口向城镇有序集聚。鼓励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和小城镇定居,合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过快增长。

    (五)发展公共卫生、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构建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重大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科学实施健康干预,加强健康教育,引导人们建立健康的生活和行为方式,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各项目标。

全面推进“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8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增强残疾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加强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建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在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常年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与保障问题。以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产业化扶贫为重点,加大农村地区扶贫开发力度。

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人口工作的综合治理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按照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鼓励创新、简便易行的原则,不断完善考核评估方法。

   (二)构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系统。

深入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开展对和谐社会、功能区划、老龄化、人口流动迁移等重大课题的研究,不断揭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变动规律,研究制定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和宏观调控政策。构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系统和监测评估体系。加快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的人口信息公共服务网。

   (三)改革和加强人口发展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人口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宣传,加大人口发展领域的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护人权。实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加强政府在人口发展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利用市场机制,打破行政性垄断,充分发挥社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社会主办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基础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

(五)建立人口发展规划监测与评估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要通过规划引领项目,依靠项目促进规划的实施。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人口计生委和有关部门共同对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在“十一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注:本规划中所有数字均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