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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办法出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促进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员交流,2006年12月,人事部、建设部、国台办联合发布《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大陆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并对台湾地区部分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工作。

《通知》明确台湾居民可以参加大陆注册建筑师统一考试。考试的科目、报考条件与大陆考生要求相同。在报名程序上,台湾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大陆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参加注册建筑师部分科目考试后,确需到异地工作的,可以在异地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并合并考试成绩。

《通知》还明确了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台湾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具有大陆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20年并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工程项目、具有大陆建筑设计工作经历并参与或合作完成不少于2项民用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台湾建筑师,可以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测试合格者,经人事部、建设部、国台办批准,颁发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通过评估认定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在大陆工作的人员,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两岸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为台湾居民今后在大陆进行工程设计工作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人事部等有关部门还将着手研究制定台湾地区居民取得其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继续促进两岸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