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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8日   来源:税务总局

    继2005年全面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和十省市煤炭资源税税额后,为了促进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又调高了部分省市煤炭以及部分金属矿产品的税额。对内蒙古、陕西、湖南、湖北、黑龙江、江苏、江西、广东、四川、甘肃、河北、辽宁、吉林等13个省市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对钼(0.4/吨元—0.6/吨元调高为4/吨元—8元/吨)、锰(2元/吨调高至6元/吨)、钒(明确为12元/吨)等金属矿产品税额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品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将铁矿石优惠政策由减按40%征收调高为减按60%征收;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价格的变化,重新划分了岩金企业的矿山资源等级,并调高了资源税税额标准,岩金矿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由1.3元/吨—2.5元/吨调高为1.5元/吨—7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