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民政福利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扩大了适用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和受雇残疾人员范围,规定了享受政策的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最低人员比例为25%,对退税额或减税额设置上限,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设定必要条件,并明确了先行试点再推广到全国的政策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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