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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几年来,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探索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公开已经成为普遍实践。国务院及其部门、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在起草、审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草案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普遍采取了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国际研讨会以及向社会公布法规、规章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在报刊和网站上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草案,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采纳了许多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公布了数百件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许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组织了上千次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许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还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得以及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及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布。一些地方政府还将政府公报放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供群众查阅和免费获取。

    二是改进调查研究方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增强。国务院及其部门、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在起草、审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草案过程中,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注意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材料,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建立了咨询专家名单,随时就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征求专家意见,在起草《公司法(修订草案)》、《反垄断法(草案)》时,都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组,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在起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成立了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是研究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及时跟踪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培训班,邀请欧盟专家介绍了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并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法制机构干部考察了国外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组织本部门有关业务司开展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并选择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几部行政法规,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拟在此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逐步使之制度化。山西、海南、吉林等地方和交通部、卫生部、国家旅游局等国务院部门尝试开展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上海、黑龙江、安徽等地方和劳动保障部、质检总局等国务院部门开展了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公众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有关法规、规章的时机。(法制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