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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不断完善民族法规体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近年来,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和依法做好民族工作,国家民委在民族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修订工作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明显进展。国家民委负责起草的《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颁布实施。这一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将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针对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状况,《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和民族工作机构的监督职能。为了对全国范围内清真食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实施依法管理,充分保障信仰伊斯兰教公民的风俗习惯,目前国家民委正在研究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此外,起草《少数民族公民殡葬管理条例》、《民族教育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以及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工作也已列入立法规划,正在积极稳妥地开展。(国家民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