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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积极推进教育立法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近年来,教育部积极推进教育立法立规工作,教育制度建设明显加强。

  一是不断推动和加强教育立法工作。2004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五修四立"的立法规划,即推动立法机关修订《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制定《考试法》、《学校法》、《终身教育法》、《教育投入法》。目前,《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已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立法项目也都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所有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均已启动。

  二是狠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制度建设。重点抓了高校招生、教育收费、教育经费使用、学位点评审、高校贫困生资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比如,在高校招生工作中,2005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明确提出招生工作"六公开"和"六不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在教育收费工作中,会同有关部委对收费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先后下发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有力地促进了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重在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明确规定高校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规定对8种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仅要追究有关当事者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此外,在教育收费方面,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强调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据统计,2003年以来,各地共派出检查组5.6万个,检查各类学校87.6万所(次),共查处违规收费案件1.9万件,通过党纪政纪处分5931人,累计清退违规资金13.7亿元。(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