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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备案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建立了法规规章备案制度。1990年2月,在总结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公布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法规规章备案制度。2001年12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及适应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需要,国务院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修订为《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原备案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充实,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规规章备案监督制度。

    此外,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参照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相继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国务院法制办2002年召开"备案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工作体制,加强了对各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2003年重点指导各省级政府完善了备案制度;2004年重点指导各省级政府健全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2005年下半年后,开始重点指导各地推进市县级政府的备案制度有关机制。(法制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