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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监督成效逐步显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近年来,随着备案制度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力度不断加大,备案监督的成效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法规规章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逐年提高。目前,当年制定的法规规章已经基本做到了全部报备。截至2006 年上半年,国务院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3643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2803件,地方政府规章15910件,国务院部门规章7725件。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建成了法规规章备案数据和资料库。

    二是各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日趋完善。31个省(区、市)都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其中27个省级政府专门制定了政府规章;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形成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体制框架,实现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监督。

    三是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强。备案工作重在审查。自1990年国务院颁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以来,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几年,国务院法制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加大审查力度,努力探索和完善有关审查的工作制度,积极开拓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对涉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破地区封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点审查。据统计,1998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15000件,对其中的1296件进行了重点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8件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同时,还协调解决了一些部门规章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矛盾。

    四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等方式,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据初步统计,从1987年备案制度建立以来,各省级政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万余件,其中,2003年度、2004年度和2005年上半年, 31个省级政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9745件,经过审查,发现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623件,并按照备案审查程序进行了处理。

    实践证明,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进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法规规章质量,较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对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制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