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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认真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开展了清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各省(区、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了清理行政处罚主体工作。据初步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共清理行政执法主体52373个,依法重新确认36000个,取消了5000个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与此同时,对约23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修改地方性法规315件,废止116件;修改规章2175件,废止1600件;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约35000件。

    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修改和确认执法主体的同时,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设。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和32个国务院部门相继公布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或者规定。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四川、广东、河南、宁夏、云南、湖南、湖北等14个省(区);制定政府规章的有北京、天津、辽宁、广西、新疆、江苏、海南、福建、西藏、甘肃、山东、贵州等12个省(区、市);以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以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上海、重庆、河北、陕西、青海5个省(市);既有地方性法规,又有政府规章的有吉林、安徽、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这些条例、规定突出了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监督,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全国有28个省(区、市)和5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这些规定解决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制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