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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意义重大、深远。

    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据此,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函复北京市,批准在北京市宣武区首先开始试点工作。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再次强调,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全国有82个城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至此,该项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目前,全国24个省(区、市)相继批准了近200多个地方(主要是县级市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从总体上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城市解决了城市管理中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初步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明显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在一定范围内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经验,也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了新路子。(法制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