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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一是发布实施意见,落实牵头部门。研究制定了《铁道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铁政法[2005]192号),要求各单位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铁道部政策法规司、监察局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开会研究铁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在组织上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是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部门和人员。明确铁路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铁路法、食品卫生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铁路局)中负有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并确定其工作职责和权限。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由铁道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资格书,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截至目前,铁道部和铁路管理机构(铁路局)已先后组织25期培训班,培训执法人员2700多名。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2005年,铁道部制定了《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定了9个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规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行为。通过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每一项行政执法工作都规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执法要求,为推进铁路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较扎实的基础。

    四是明确执法权限,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权限。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第一,铁道部层面。明确运输局负有铁路运输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行政执法权;建设司负有铁路建设质量及安全监管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安全监察司负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劳动卫生司负有铁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等。第二,铁路管理机构层面。明确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负有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运输处负有行政许可实质审查,本辖区运输安全监管等方面行政执法权;安全监察室负有本辖区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等。第三,铁道部派出机构层面。明确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受铁道部委托负有本辖区内铁路运输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权;机车车辆验收室受铁道部委托负有对铁路机车车辆进行验收的行政执法权;工程质量监督站受铁道部委托负有对本辖区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五是强调领导负责,落实执法责任。明确规定:具有执法权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根据各自工作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执法部门发生不依法执法、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滥用执法权、行政不作为等,要追究主要承办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铁道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