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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水政法〔2005〕332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化,是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水事活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其制定与颁布工作应当予以规范。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水政法〔2003〕156号)制定,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办法》第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水利部规章外,水利部或者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能够反复适用,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是不能设定的,但可以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经设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二,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有关机关、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这是提高规范性文件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措施。第三,起草单位完成征求意见、修改等起草工作后,应向审查单位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就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等材料,供审查时使用。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办法》的核心和实质内容。《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体是法制工作机构,即水利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流域管理机构水政(水政水资源)局(处)负责审查;第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是合法性审查,即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相抵触,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等等;第三,审查规范性文件采用会签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方式。;第四,起草单位送请签署规范性文件必须附具审查意见,作为领导签署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经审查或未附具审查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呈请签署和公布。其中,对于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在呈请签署之前,还应当由起草单位商审查单位报请部长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主任(局长)专题办公会(或办公会)审议。

    《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是指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部政策法规司所作的备案。《办法》规定:第一,部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备案;第二,备案的材料主要包括报请备案的函、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和审查意见等;第三,备案审查的方式,即部政策法规司对报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如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以及《办法》有关规定的,经报请部领导决定,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自行修改、废止,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水利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