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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的具体范围。申请人对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上述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二是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申请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是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五是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复议结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