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为了加强对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的宏观管理,从一九九五年开始建立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工作的计划申报制度。今后,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开展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表彰活动,一般三至四年一次,在表彰活动的前一年应向人事部报送计划(内容包括本系统职工队伍的数量和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数额、表彰的时间、形式以及奖励办法等),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人事部审核同意。
评选对象的范围应限制在本系统内,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活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数量,原则上一次按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内掌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与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