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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57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政府负责奖励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地向国务院工作部门推荐的系统表彰对象,必须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凡国务院工作部门(含行使行政职能的总公司、总会、银行等)开展的定期全国性系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并须提前向人事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综合协调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国务院工作部门的名义自行开展全国性系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表彰活动。若自行表彰,其表彰的人员,一律不得享受有关待遇。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