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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标准》规定: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时,应进行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