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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0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质检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