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
《通知》规定:各地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规范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公示,方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