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教政法〔2006〕6号
《通知》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做好本省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实施的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要确保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工作,同时加快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进程,鼓励各地尽快实现实施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