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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各项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10月5日,《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简称11号文件)正式公布。目前,11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基本已付诸实施。一是率先在黑龙江、吉林两省实行全面免征农业税政策,扩大东北地区粮食生产补贴范围和规模。二是继辽宁之后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2004年、2005年分别按个人缴费工资的5%、6%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央财政每年定额补助18.2亿元;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2004和2005年度共补助资金55亿元。现两省已完成试点工作的总结验收。三是自2004年7月1日起,率先在东北三省8个行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予以抵扣。截至2006年上半年,税务部门共办理抵减、退税93.46亿元。此外,还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其受让或投资形成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按不超过30%的幅度降低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四是加大对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支持力度。2004—2005年共安排东北三省关闭破产122户,核销额224亿元。五是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给予支持。截至2006年10月底,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共移交中小学、公检法机构420个,涉及在职职工3.3万人、离退休教师1.4万人,中央财政补助经费19亿元。六是减免表外欠息和核销呆坏账工作已经展开。截至2005年底,东北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先后两次剥离不良资产共计3110亿元到资产管理公司。七是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工作已经启动。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方案已获批准,长春、四平和白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开始实施,辽宁、黑龙江两省的试点方案正在研究制定。八是对1998年以前的企业历史欠税依据条件给予豁免。财政部、税务总局已下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振兴东北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