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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5月25日   来源:新闻办网站

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北京

目 录

前 言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公民、政治权利
  三、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四、公民的劳动权和劳动者的权益
  五、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七、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
  八、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九、开展人权研究,普及人权知识
  十、努力促进国际人权的健康发展

前  言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向国际社会阐述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实践。四年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又取得了新的进展。

    1991年以来的四年,是中国全面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的重要历史时期。中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原定到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计划已于1995年提前完成,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正在向小康目标前进。当前,中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权状况呈现全面改善的良好态势。实践证明,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改进人权状况,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也是举世公认的。

    四年来,中国积极维护《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与原则,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采取双重标准,或者以自己的模式强加于人,借口“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径。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支持,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虽然这几年中国在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受历史和发展水平的限制,中国的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继续维护和促进人权,不断地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人均资源相对贫乏,曾经长期遭受外国侵略、掠夺和压迫的发展中国家。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最迫切的要求。1991年以来,中国政府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政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1991—1994年,中国经济以平均每年递增12.2%的速度发展,远远高于世界经济平均年增长1.9%的速度。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使中国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全面提高,促进了中国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明显改善。

    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稳定增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90年的1387元增至1994年的3179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38.3%,平均每年递增8.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由686元增至1221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8.2%,平均每年递增4.3%。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从1990年底的7034亿元增加到1994年底的21519亿元,四年增加2倍多。

    中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总体上已接近小康。1994年,城镇居民的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从1990年的54.2%下降到50.0%。食品构成中,肉、禽、蛋、牛奶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购买耐用消费品的数量显著增加,平均每百户居民拥有彩色电视机86台(比1990年增加27台)、黑白电视机30台(比1990年减少22台)、电冰箱62台(比1990年增加20台)。城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7.8平方米,61.7%的家庭使用煤气或液化气。1994年人均购买服装比1990年增加1.6倍。

    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居民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生活消费结构趋于优化。1994年,农村居民的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降为58.8%。农村居民购买耐用消费品的数量迅速增加。1994年,平均每百户农村居民家庭拥有电视机75.3台、收录机26台、洗衣机15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0.2平方米。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中国人口死亡率由1990年的6.67‰下降为1994年的6.49‰,比西方某些发达国家低2个多千分点。

    虽然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中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据世界银行1995年9月17日公布的材料,在世界192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排名表中,中国居倒数第31位,估计的人均财富只有6600美元。在中国国内,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方面的原因,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不平衡。

    中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方针,是兼顾效率与公平,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鼓励“先富帮后富、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中国政府一直重视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积极扶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

    1991年以来,为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中国政府和人民作了不懈努力。到1994年底,又有1500万人摆脱贫困。全国贫困人口由1990年底的8500万人下降到7000万人,贫困人口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比重由10.1%下降到8.2%。现在仍然贫困的地区,这几年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也有明显改善。

    为了支持扶贫工作,1991—1994年,中央政府投入贫困地区的专项扶贫资金累计达305.8亿元。国家帮助贫困地区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和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据统计,1994年国家重点扶持的592个贫困县,新增基本农田996万亩,新增经济园林1371万亩,解决了718万人的饮水困难,新修公路20285公里,新架输变电线路32596公里,新建小学2166所、卫生院617处。社会各界、各人民团体都以各自的方式积极参与了扶贫工作。

    尽管如此,中国的扶贫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目前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7000万人,多数居住在中西部的深山区、喀斯特地貌区、荒漠区、高寒山区、黄土高原区,以及地方病高发区。其中有500多万人只能异地脱贫。帮助他们摆脱贫困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今后的扶贫工作更艰巨。为此,1994年3月,中国政府制定了扶贫攻坚计划,决定从1994年起,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这7000万人的温饱问题,使他们的人权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计划到2000年,在中国人口将比1980年增长3亿左右的情况下,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到20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施,将使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得到实现。

二、公民、政治权利  

    在高度重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中国重视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公民、政治权利,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中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5万名,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中国的国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3年底,全国2897个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48172个乡、民族乡、镇都依法进行了换届选举。据统计,全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参加选民登记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人口的99.3%。中国的选举不受金钱的左右,由选民自由地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因此,选民政治热情很高,全国的参选率达到93.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为人民服务表现突出的各族各界人士,他们具有广泛性。1993年产生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2978名,其中,工人占11.15%,农民占9.4%,知识分子占21.8%,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19.21%。代表总数中,妇女占21.03%,少数民族占14.7%,全国56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各行各业各阶层的广大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任何公民或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这和西方一些国家选举产生的议员不受人民群众监督,选民无权罢免是截然不同的。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这是保障人民和人大代表切实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保证。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国家基本法律,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对它们实行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每年的财政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法律,听取和审议各部门工作报告,决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八届全国人大已举行了三次年度会议,大会对国家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决定,以及通过的重要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得以持续跃进。

    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注意保障代表的权利,对人大代表在大会上正式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情况直接向代表作出答复。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了2401件建议和意见,其中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占17.9%,代表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的占48.2%。人民代表大会还接受人民的来信和来访,直接听取人民的意见和要求。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人民来信41630件,接待来访202人次。大会秘书处接受和办理人民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解决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了人民的权益,并密切了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目前,中国各级政协有委员48万名,其中,全国政协委员2099名。在八届全国政协中,有共产党的委员839名,占39.97%;各民主党派的委员共642名,占30.59%;无党派的委员618名,占29.44%。妇女委员293名,占13.96%,少数民族委员243名,占11.58%。社会各界都有人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他们中有经验丰富的政治活动家、成就卓著的专家学者和各方面的著名人士。他们以自己的经验、学识和影响,代表各界参加政协组织,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参与国家各项重大决策的协商讨论和民主监督。他们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受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和采纳。八届全国政协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大建议。特别是《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的建议》为国务院采纳后,对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二次会议,委员共提出提案4032件,内容涉及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等各个方面,已办复3940件,办复率达97%以上。

    在中国,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共中央的重要主张、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事先都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征求意见。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现任国家副主席、19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的8名副委员长,都是民主党派人士。1994年,各民主党派共提出28项重大建议,这些建议受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的已被采纳,有的正在研究。

    近几年,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成果显著。到1994年底,全国城市已建立10多万个居民委员会;农村通过村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10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全国有半数以上村委会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做到了村中重大事情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广大城乡人民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直接民主。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进展。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把《行政诉讼法》称为“民告官的法律”。

    为保证《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要求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严格执法。国务院还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配套法规。许多行政机关举办了《行政诉讼法》学习班。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国建立了社会团体支持公民起诉和诉权保障的制度。社会团体可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公民可以借助社会团体的力量行使诉权。

    为给公民起诉提供方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诉讼费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据统计,自1990年1月至1994年12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行政案件167882件,涉及治安、土地规划等4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这些案件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占大多数,相当一部分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原告中有农民、工人和知识分子,被告中有县、市政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三分之二的诉讼都以行政机关改变原决定而终结。

    为使广大公民了解法律,懂得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制观念,有关部门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文艺演出、知识竞赛、专家咨询等形式,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

    1994年5月,中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目前,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已成立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

    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得到维护和保障。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1995年,中国的报纸由1990年的1444种增至2202种;杂志由5751种增至8135种。中国的广播电台由1990年的635座增至1995年的1210座,电视台由509座增至980座,有线电视台已发展到1200座,卫星地面接收站发展到54084座,电视机的社会拥有量达到2.5亿台。电视的人口覆盖率1990年为79.4%,现在已扩展到88.3%。中国的出版社,1994年发展到514家,比1990年增加11%;出版各类图书103836种,比1990年增加29.4%。这几年,中国各种新闻传播媒介更加重视联系群众、面向实际生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人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自由地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讨论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报刊上的许多专栏和电台、电视台的许多节目深受人民欢迎。各种社会团体也有很大增加。截止到1995年4月的统计,已经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有1737个,比1990年增加44.7%;各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县以上社会团体达20万个,比1990年增加11.1%。这些社团都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中国最大的三个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三个社团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联系和团结全国的妇女、青年、职工,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协调社会公共事务,维护妇女、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在中国社会上有很高的声望。

    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得到法律保障。中国各种宗教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开展正常的活动。佛教和道教在中国传播比较广泛,信教人数没有统计。现在,全国共有佛教寺庙9500余处,僧人约17万人;道教的住庙道士、道姑6000余人,开放的宫观600余座。伊斯兰教教民约1700万人,清真寺26000余座;天主教徒近400万人,有神职人员2700人,教堂4000余座;基督教徒约650万人,有教牧传道人员18000余人,教堂8000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0000余处。宗教社会团体有2000多个,宗教院校48所。各宗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为了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三、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近几年,中国颁布和实施《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和《监狱法》等一系列法律,并采取了其他许多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人民警察为人民”,是中国老百姓的流行语。为使人民警察保障人权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中国1995年2月颁布实施的《警察法》规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应立即进行救助;严禁警察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警察执行职务要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对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实践结果是,警民关系更加密切,有关部门收到的控告警察的信件比过去更少,表扬信比过去更多。中国警察现有862752名,仅占总人口的7.4/万,低于西方一些主要国家20/万以上的比例。

    《检察官法》、《法官法》是1995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7月起开始施行的。这两项法律中分别规定,检察官、法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廉洁公正。这些原则过去早有规定,现在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并得到更严格的执行。法院和检察院的执法水平又有明显提高。

    这几年,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加强了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到1994年底,全国律师人数已达83619人,比1990年增加近一倍,超过了在1995年发展到75000人的预期。全国律师事务所已达6419个,比1993年增加25%。外国的一些律师事务所也被允许在中国设立了代办处或办事处。当前,中国律师正积极着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北京等地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上海、广州还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公民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是犯罪率比较低的国家。1994底,中国监狱的在押犯总数为128.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0.7/万,比西方某些发达国家(56.5/万)低得多。

    中国的刑法对罪与非罪有明确的界定。只有触犯了国家法律,才被绳之以法。中国的刑法中有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图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即其主观上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仅仅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的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宗旨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的手段主要是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同时组织罪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中国对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那部分权利依法予以保障。1994年12月,中国颁布并开始实施《监狱法》。这部法律共78条,其中涉及保障罪犯权利的有20多条。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法》还具体规定了罪犯有不受体罚虐待权、申诉权、通信权、会见亲属权、接受教育权、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权、医疗权以及刑满释放后享受与其他公民平等待遇的权利,等等。为了切实保障罪犯的正当权利,《监狱法》对监狱的人民警察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第十四条还列举了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监狱管理公务中必须禁止的各种违法行为。通过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使罪犯的正当权利避免受到侵犯。

    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中国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酷刑,这方面有一系列的立法。中国于1988年正式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检察机关对监狱和看守所派驻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检查和监督有无使用酷刑或其他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讯逼供案有409件,已侦查终结398件,违法的公安干警和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惩处,包括死刑。

    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成效显著。1994年,在监狱所办的学校里获得文化技术方面的毕业、结业证书的有21万多人。全年获得减刑、假释的罪犯达到28.2万多人,占押犯总数的21.96%。1994年,全国重新犯罪率保持在6%—8%,这在世界各国中是很低的。西方一些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在20%—30%,有的高达50%以上。

四、公民的劳动权和劳动者的权益  

    中国历来重视公民劳动权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并以此作为维护人权的重要内容。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规定了工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女职工特殊保护标准、职业培训标准。

    《劳动法》颁布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3月,国务院颁发通知,在全国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把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这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很了不起的举措。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全国各地已基本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到1995年8月,已正式发布实施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28个。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监查工作,重视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

    就业是公民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这几年,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国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1991—1994年,全国城镇共安置劳动力2921万人。1994年城乡从业人员人数比1991年增加4730万人,城镇失业率保持在2.8%以下。这对于有12亿人口、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的中国来说,也是相当不容易的。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很长时期内存在。1994年底,中国城镇失业人员有480万人。为解决失业问题,政府推出并实施了“再就业工程”,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求职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目前,“再就业工程”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在上海、沈阳等城市取得了显著成效。

    到1994年底,全国共有职业介绍机构2.5万所,仅1994年就有1329万人次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了就业或再就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技工学校有4433所,就业培训中心有2600多所。中国已建立起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动服务企业生产自救为支柱的就业服务体系。

    1991年以来,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也取得了显著成就。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同时确定了基本养老金定期调整的机制,以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近几年,国务院几次发布文件,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1994年底,中国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2929万人,他们领取的离休、退休、退职金,人均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82%。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截止到1994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达9500万人。医疗保险制度本着确保全体城镇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同时节约医疗开支、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进行了改革。另外,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也都朝着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方向进行了改革。

    由于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政府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近年来,职工年平均工资逐年增长。199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40元,1994年上升到4538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职工实际工资平均每年增长6.4%。

    1991年以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老年人权益的社会保障。现在,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1994年底,国家计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委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对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在农村,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是“养儿防老”。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无儿女、无依靠的老人实行“五保供养”(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并在许多地方建立了“敬老院”。从1991年开始,民政部着手进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1500个县(市)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近5000万人。今后,中国农村老人的生活将有儿女赡养、社会保险、“五保”供养三重保障。

    1994年,国务院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使“五保供养”制度化。中国正在建立集体供养、国家救济、兴办敬老院相结合的“五保”供养保障体系。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对“五保户”实行统筹供养,占全国乡镇的69%。全国集体统筹供养的“五保”人口已达273万人,占落实供养人口的76.68%。全国农村敬老院有近4万所,56万老年人在院内安度晚年。

五、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中国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方针,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尽力使公民的受教育权不断得到提高,现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教育结构基本合理,科类比较齐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1994年,全国共有小学68.3万所,在校学生12820万人,比1990年增加4.7%;普通中学8.2万所,在校学生4981.7万人,比1990年增加8.6%;普通高等学校1080所,在校学生279.9万人,比1990年增加35.7%;成人高等学校1172所,在校学生235.2万人,比1990年增加41.1%;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1.87万所,在校学生912.5万人,比1990年增加39.8%。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近几年,中国制定并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教育法规。199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作了全面的规定,重申了“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原则。

    中国政府一直重视发展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开放以来,这一事业发展较快。到1994年底,中国已在90%以上人口的地区普及了小学五年或六年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7%,比1990年增加0.9个百分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为86.6%,比1990年增加12个百分点。大中城市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

    为了保障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以及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公民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1990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使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差距不断缩小。据国家教委统计,全国女童与男童入学率之差,1991年为2.9个百分点,1994年降至1.3个百分点;农村与城市儿童入学率之差,1990年为2.5个百分点,1994年降至0.9个百分点;广西、新疆、内蒙古、西藏、宁夏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青海、云南、贵州三个少数民族较多的省,儿童平均入学率与全国平均入学率之差,1990年为2.5个百分点,1994年降至1个百分点。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他历史原因,中国长期存在着大量文盲。据统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949年,全国的文盲总数为3.2亿,文盲率高达80%。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大力开展扫除文盲活动,为广大文盲提供各种形式的免费扫盲教育,中国的文盲总数和文盲率大幅度下降。到1990年,中国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文盲人数降为1.8亿,文盲率降为22.2%。到1994年,中国的文盲人数已下降到1.5亿,文盲率下降为17%;青壮年文盲从6000多万人下降到3500万人。北京、天津、上海和吉林、黑龙江、辽宁、广东等省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前,中国政府正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中国政府十分注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1991年,中国政府设立了教育扶贫款项,每年从国家财政中拨付专项教育扶贫款2亿元,同时还从中央直属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中拿出3000万至4000万元,专门用于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另外,还向12个省(自治区)的225个县(旗)投入世界银行贷款2亿美元,用于支持这些地区发展九年义务教育。为弥补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中国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教育事业。这项事业被称为“希望工程”。到1994年底,已筹集捐赠3.5亿元,设立了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基金,共资助修建了749所“希望小学”,资助了100多万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儿童继续其学业。中国“希望工程”的成功实施,受到了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好评。

    近几年,中国政府在推行大学生招生收费制度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资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仅1994年,政府就拨出专款2.17亿元,用于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为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文化部于1993年设立了文化扶贫委员会。开展了为2万个村各建一个小型图书馆、向每座图书馆赠书100种的“万村书库工程”,并为贫困地区建起了近百座卫星电视接收转播站。

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目标。1991年以来,中国依据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立法原则,加强了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1992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10余部基本法律、40余项国家行政法规,以及80余项地方性法规。

    1995年8月,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确定中国妇女发展的总目标为: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使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纲要》还制定了各项具体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近几年,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在1993年基层人民代表选举中,妇女的参选率高达9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女代表626人,占代表总数的21.03%,女代表所占比例居世界前列。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女常委19人,占常委总数的12.3%,比上届提高2个百分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都比上届有所提高。政府各部门中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也有增加。全国女公职人员已由1991年的1004万人增加到1994年的1237.1万人;公职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由31.2%增加到32.5%。1994年,在政府高级领导职务中,国务院有女国务委员1人,正副女部长16人;全国有女副省长18人,正副女市长300多人。中国有女法官21012名。

    中国妇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目前中国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高于世界平均水平(34.5%)。中国城镇女职工人数已由1990年的5294万人增加到1994年的5645.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8%。农村妇女劳动力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一半。妇女的就业层次逐步提高。据1993年统计,全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的比例为36.8%。女科技人员达809.7万人,占全国科技人员总数的35%,高于许多发达国家的同类比例。

    中国法律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劳动受到特殊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照顾,职工中的生育妇女享有3个月的带薪产假。几十年来,这些法律规定得到严格遵守。近几年,有些单位的女职工实际享有半年的带薪产假。

    妇女的受教育权进一步得到保障。1994年,全国7—11周岁的女童入学率已由1990年的80%提高到97.7%;中学生、大学生中的女性比例分别由1990年的42.2%、33.7%上升到44.3%、34.5%。

    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依法维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维护家庭中的夫妻平等和男女平等。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平等参与家庭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据调查,在中国城乡,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以上。妻子受丈夫虐待、儿媳受公婆虐待的现象已为社会所不容,一些西方国家中严重存在的家庭暴力在中国较少出现。

    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在中国,妇女有计划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关部门有义务为育龄夫妇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安全和健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妇女的生育自主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因不育或生育女婴而被公婆歧视、被丈夫遗弃的现象越来越少。

    中国依照宪法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也符合妇女提高健康和家庭生活水平的需要,因而得到了广大妇女的积极拥护和响应。1994年,全国已婚妇女的避孕率已由1990年的75%左右提高到83%,有的地区高达90%以上。中国人口出生率1990年为21.06‰,1994年下降为17.7‰;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4.39‰下降为11.21‰;妇女总和生育率由2.31下降到2.0左右。与此同时,妇女的生育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城市98%和农村70%的孕产妇都能得到产前检查。孕产妇死亡率已由1989年的94.7/10万下降到1993年的67.3/10万。

    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统计,目前世界人口已达到57亿,如不加以控制,到2050年将达到119亿,世界将面临“人口爆炸”危机。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使中国的“12亿人口日”推迟了9年。

    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近几年,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使儿童的总体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原则以及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从而使保护少年儿童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具体规定了本世纪内中国儿童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针对近年来有的地区重新出现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惩处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使拐卖人口案件连年下降。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35.2%,1993年比1992年下降了9%,1994年又比1993年下降了27.3%。

    为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国家大力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加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保育水平。目前,全国有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近45万所,大中城市儿童的入园要求基本上都能得到满足。目前,全国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3164个。中国对全国儿童实行计划免疫,控制和防治传染病。1994年,全国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接种率为92.76%,卡介苗、麻疹疫苗和脊髓灰质炎接种率分别为93.96%、89.37%和93.74%。中国儿童的预防接种率已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中国政府已作出了在中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病的承诺。1991年以来,中国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年平均下降速度分别为4.6%和4.9%。

七、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  

    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中国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而且明确规定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在社会生活中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这是中国各民族之间能够长期紧密团结、和衷共济的根本原因。

    少数民族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权利继续受到特殊保护。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共有代表439人,占代表总数的14.7%,大大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8.04%的比例。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工作。目前,在全国省(部)级干部总数中,少数民族干部占10.5%;在地(厅)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7.9%。

    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全面具体地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1991年以来,中国制定了20多个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一批单行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中国,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都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法律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以及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近几年,国家继续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实行优惠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援。1991年12月,国务院下达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推进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要求各级各类银行适当照顾对民族自治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各项扶贫资金和物资要更多地用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

    国家和经济发达地区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支援,促进了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比1990年增长73.8%,其中农业总产值增长28.1%,工业总产值增长109.1%,铁路通车里程增长27.5%。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明显改善。1990年,民族自治地方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40元,1994年为397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990年为546元,1994年为944元。

    由于西藏位于高寒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历史上曾长期遭受封建农奴制的黑暗统治,经济文化较为落后,国家对西藏的发展给予特别照顾。1994年7月中央政府决定全国各地在西藏援建62项工程,计划投资23.8亿元。这些工程主要是水、电、路、能源、通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目的是为西藏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40余项,实际总投资已上升至30多亿元。这些工程的完成,有力地促进了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了藏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藏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内地、沿海地区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中国政府为缩小这种差距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今后,政府将坚持不懈地继续努力,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相对落后的面貌。

    中国政府历来尊重和重视维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投入了大量资金保护和维修少数民族的文物古迹。从1989年到1994年,政府共投资5300万元,对举世闻名的西藏布达拉宫进行全面维修,完成111个项目。这是十七世纪中叶清朝初年修建布达拉宫以来最大的一次维修工程。1991年以来,国家又投资3000多万元,组织人力、物力维修了藏传佛教的青海塔尔寺。

    国家大力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1992年3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了全国56个民族参加的第三届中国艺术节。1995年1月,又在上海举办了全国56个民族音乐舞蹈邀请展演,促进了民族音乐舞蹈艺术的发展和繁荣。在政府的支持下,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团与外国进行了交流。

    国家一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都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广播、影视、图书、报纸、杂志,也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1991年6月19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搞好各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促进各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推进各民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1991年以来,在政府的支持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继续得到丰富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从事藏、蒙古、维吾尔、哈萨克、傣等少数民族医药学的人员逐年增加,目前已达6000余人。民族医药机构和民间诊所达500余所。

    由于中国政府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重视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今天,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稳定,经济、文化日益发展,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全国56个民族和睦相处,形成了各民族团结友好、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的局面。

八、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中国一贯重视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保障工作。一方面,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采取特殊扶助措施,帮助和促进残疾人在事实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残疾人人权保障体系。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国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1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使中国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有了专门的法律。为加强残疾人的人权保障工作,国务院成立了由33个部委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国家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市、县也都成立了由各级政府领导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

    使残疾人最大限度地得到康复,是使他们得以享受广泛人权的重要前提之一。到1994年底,中国已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23.2万例,矫治小儿麻痹后遗症41.7万人次,聋儿语言训练5.7万人。中国各级政府已在全国建立起社区康复站6558个。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低视力康复点574个,为2万多名低视力者配用了助视器;建立了智残儿童康复站463个,直接训练智残儿童4060名,培训家长和基层康复指导员3万多名。

    中国特别注意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规,均有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法规,规定本区域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一般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到1994年底,全国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总数已达6万个。全国县以上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已经超过70%。

    让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中国政府近几年大力开展的工作之一。政府为盲、聋、弱智儿童兴办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到1994年底,全国已建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1241所、特殊教育班5301个,在校的盲、聋、弱智学生21万人。特殊学校、特殊班和在校残疾学生数分别比1990年增长224%、99%和416%。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已有370个,仅1994年就培训残疾人9.7万人次。中国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中国残疾人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多样。近几年,全国各地广泛举办残疾人参加的各种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书画、摄影、集邮等文化活动。1994年9月,中国政府在北京举办了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共有42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名运动员参加比赛。为了办好这次体育盛会,中国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在运动会期间组织了3万多名志愿者为各国残疾人朋友服务。为此,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和13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国际残奥会主席发来贺电,高度评价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为残疾人事业所作的努力。

    近几年,为在中国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进行了大量工作。在每年5月法定的“全国助残日”,全国各地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助残活动,在活动中增加了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尊重。中国每年有3000多万少年儿童参加“红领巾助残活动”,至今已坚持8年,出现了许多扶老、帮残的动人事迹。许多大中城市的医院开展了为孤残儿童献爱心的活动,为他们实施脱残手术,使许多残疾孤儿得到了康复。

    为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中国制定和实施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各地在市政建设与各种建筑物修建时,一定要相应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无障碍设施。这几年,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深圳等大城市中,各种专门设置和建造的无障碍设施大为增加。

九、开展人权研究,普及人权知识  

    中国在全面推进人权事业的过程中,不仅重视促进社会发展,加强人权的法律、制度和物质保障,而且高度重视人权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

    近几年,中国学者对人权理论的研究十分活跃,已经形成了一支遍布全国各地,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多学科的专业研究力量。“中国人权研究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相继成立。一些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设立了人权研究中心、人权教研室或研究室。与此同时,研究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权的机构也大量出现。据不完全统计,自1991年以来,中国召开的规模较大的全国性人权理论研讨会有十几次,各种人权讨论会、座谈会、报告会百余次。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代表团1993年参加了曼谷会议、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1995年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与各国人权专家、人权组织进行了交流活动。

    中国政府积极扶持和资助人权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社会科学基金”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中,均包括若干项人权课题。每年都有一批有关人权的课题获得国家教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地方政府的资助,并陆续取得成果。此外,社会各界还成立了中国人权研究基金会,募集资金,资助人权研究活动。

    中国学者结合当今世界的实际和中国的实践,对人权问题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发表了大量有见解的人权著作和论文。近几年,中国出版了上百种人权学术专著,在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人权的论文数以千计。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国家的人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对于增强国民人权意识、促进社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中国学术界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人权著作,编著了系统、全面、完整的人权研究资料。中国已出版《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人权研究资料丛书》、《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等多本著作,上千万字。这些书籍不仅收集、整理和介绍了古今中外各种人权学说和思想,而且汇集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议定书、决议和宪法性文件。

    中国十分重视人权知识的普及和教育。近年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先后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中国妇女的状况》等文件。社会各界围绕这些文件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出版界出版了各种学习材料和通俗读物,介绍人权的由来和历史演变,阐述国际社会人权的现状和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电台、电视台和报纸杂志纷纷开辟专栏,就人权问题展开广泛的宣传和热烈的讨论。各地一些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政府有关部门举办了人权讲习班,普及人权基本知识。

    中国把人权的宣传教育与国家的法制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等法律颁布实施时,都开展了以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活动。目前,人权的宣传教育已纳入了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之中。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普遍开设了人权专题讲座,一些大学开设了人权课程,系统讲授人权理论。人权宣传教育活动的普遍开展,提高了全体公民依法行使和享受人权的能力、素质和水平,增强了社会成员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心,为人权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条件。

十、努力促进国际人权的健康发展  

    中国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与原则,近年来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为促进冷战后国际人权领域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新的努力。

    1994年4月,中国政府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会见联合国前秘书长瓦尔德海姆时重申:“中国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德黑兰宣言》、《发展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并“将一如既往地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更好地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共同努力”。

    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近几年,中国连选连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派出代表团出席该委员会每年的例会。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委员,并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该小组委员会每年召开的会议。此外,中国还连续当选为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成员国,中国专家连续被选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中国多次派出代表团或官员参加联合国主办的各种人权会议。在上述各机构和会议中,中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和讨论,阐明自己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概念内涵,促进对人权的普遍尊重作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参加了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那次大会的筹备工作,参加了联合国召开的四次筹备会议和亚洲区域筹备会议,并担任了第一次筹备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和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对大会的筹备和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亚洲区域筹备会上,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一道,为达成《曼谷宣言》,系统阐述亚洲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作出了积极努力。在世界人权大会召开期间,中国积极阐明自己的立场,同与会各国坦诚交换意见。中国与许多国家一道,坚决抵制和反对少数西方国家挑起对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企图阻碍会议顺利进行的蛮横态度和做法。在会议最后文件的磋商过程中,中国政府代表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方案和建议,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以顾全大局和灵活合作的态度,处理、协调起草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促进与会各国达成协商一致,使《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得以顺利通过。

    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为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男女平等所作的努力。1995年9月,中国成功地承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95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为世界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妇女人权的实现作出了贡献。这是联合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会议。来自197个国家和地区的4.6万多人会聚北京,围绕“平等、发展、和平”的主题,就妇女领域的广泛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慕华当选为大会主席。中国代表团积极参加了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就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战略及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会议通过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政府认真履行东道国的义务,积极与联合国机构、各国政府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动员全国人民和各界妇女,为大会的筹备和召开作出了巨大努力,确保了大会的圆满成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联合国副秘书长基塔尼称:这次会议奠定了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新时代,是联合国妇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中国迄今已先后批准或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15个国际人权公约。对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都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措施严格执行公约的规定,并按时提交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中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广泛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中国政府积极与联合国合作,对联合国人权中心和专题报告员转来的各种函件,均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作出答复,陈述事实、看法和意见。

    各国由于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不同,对人权的认识和实践不同,这是正常的现象。为了加强各国在人权方面的相互了解和合作,中国积极主张和开展人权领域的双边对话和交流。近几年,中国领导人在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有关人士会晤时,就人权问题与各方进行了建设性的讨论。中国与许多西方国家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多轮对话,邀请了许多国家的人权官员和专家访华,还派出代表团赴一些国家就国际人权领域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和看法。

    中国支持联合国依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积极促进冷战后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健康发展。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世界人民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国际人权领域摆脱冷战时期政治对抗的阴影,走上平等合作的正确道路。但是,一些西方大国顽固坚持冷战时期的思维方式,将人权问题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在国际舞台上把人权作为迫使发展中国家就范、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手段,使人权领域的政治对抗倾向变得愈加突出。针对国际人权领域的这种不正常现象,中国坚持原则,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为促进人权、维护主权、反对霸权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一些国际会议上,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横加指责,施加种种压力。中国仗义执言,坚决抵制和反对西方国家这种毒化人权领域国际合作气氛的行径,支持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斗争。

    1990年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无视中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主与法制日益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现实,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连续五次抛出反华提案,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企图破坏中国稳定,遏制中国发展,进而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他们四处游说,多方施压,以图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但是,在中国和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及其他主持正义国家的坚决反对和抵制下,西方的反华图谋连续五次遭到挫败。这不仅是中国的胜利,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正义力量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胜利。

  中国认为,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也是实现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没有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没有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就不可能实现普遍的人权。国际社会只有将促进人权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发展联系起来,系统地加以推进,才能取得持续有效的进展。

  当前,世界正处于世纪之交和新旧格局转换的历史性时期。把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带入21世纪,是国际社会深切关注的重大问题。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同时也爆发了许多地区性冲突和错综复杂的深刻矛盾。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不公正的经济秩序依然存在,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阻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中国愿意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把一个和平稳定、经济发展和普遍享有人权的世界带入21世纪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