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公报》宣传推介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国家图书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免费发放政府公报、政务信息资料等公开政务信息形式的指示精神,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的要求,配合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做好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向全国公共图书馆赠送《国务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的工作,现就公共图书馆有关《公报》的保存、利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公共图书馆接收和利用《公报》这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公报》赠送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公报》在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二.各级公共图书馆收到公报后,要及时做好登记、编目等工作,五天内上架提供读者利用。

  三.《公报》要放在公共图书馆阅览室显著位置,方便读者查阅。要制作专门的《公报》介绍,置于醒目位置;《公报》的内容介绍要定期更换。

  四.每年年底要将《公报》装订合订本,长期保存。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政府联系,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向本地区各级公共图书馆赠送地方政府公报(政报)。

  请各文化厅(局)于2005年年底前,将图书馆接受、宣传、利用《公报》的情况报文化部社图司图书处。

  联系人: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图书馆处张剑

  电 话:010-65551722

  传 真:010-65551746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