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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5日 08时12分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
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4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证监函〔2005〕3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二、你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
  三、你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四、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