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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关于加强治理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
游商地摊和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局)、建设厅(委)、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工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各部门加大了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力度,尤其是去年以来开展的“反盗版百日行动”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反盗版天天行动”,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正版制品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打击侵权盗版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抓下去,既要防止反弹,又要注意对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的打击和治理,并且力求形成长效监管和治理机制。根据中央两办转发的《2007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刘云山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中央六部门决定,建立治理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批发、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工作机制,全国各地相关部门比照组建这一工作机制,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治理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的问题,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的活动规律和活动区域,确定巡查的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通常为下午4时至晚9时,周末、节假日等公众休息时间等。重点部位通常包括居民区、车站码头、繁华街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电子市场、夜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乡镇农村集贸市场等。在掌握规律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调整作息时间的办法,利用重点时段对重点部位实施高密度的巡查,集中治理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的非法销售活动。
  二、工作职责
  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集中整治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工作的牵头、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城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收集、汇总、通报各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将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地摊和无证照经营者情况纳入市容建设评估体系,指导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取缔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城管执法部门要与重点部位的有关单位签订门前管理责任书或区域管理责任书,充分发挥居委会、管委会、学校、机关、商厦、超市、饭店等单位对游商、地摊的监督举报作用,将重点地区连片管理。已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城市,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进行考核和管理。
  文化部门负责对音像城等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对销售、批发盗版音像制品者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打击、治理,防止正规店销售盗版制品现象反弹;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音像制品储存窝点、销售网络等情报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打击、治理。按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音像制品分销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消费者购买正版音像制品提供便利,用正版音像制品占领市场。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印刷、复制、发行、储运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稽查,对非法出版物进行收缴,对非法出版活动追根溯源,严查彻究,查清货品来源和去向,查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的无证照经营门店,没收无证照经营门店销售的盗版、非法出版物及其相关设备工作,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取缔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地摊。
  公安部门配合建设(城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查处取缔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地摊和无证照经营者,对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办,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本地执法力量,实施综合治理。
  (二)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完善执法信息沟通机制,资源共享,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协调行动。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打击力度,分散执法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务必在2007年内全国大、中城市街头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现象有根本性改变。
  (四)中央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城市打击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者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建设部
                          文化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