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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31日   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40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