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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