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文公报>> 部门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9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
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政发〔2008〕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8〕20号),按照国家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1、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属于履行政府职能所发放的表、证、单、书等证照,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发放,其所需要的印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表、证、单、书等证照经费预算,并统一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印制。
  2、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安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予以拨付;对未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研究处置,在处置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3、对于国家开征燃油消费税取消养路费等六费涉及到的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后凡有关企业或不履行政府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市场规则实行收费的,不再纳入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实行立项审批。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今后凡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外),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各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要立即予以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附件:全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全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41项)

  1.省委机要局
  (1)普通传真电报收费
  2.政府办公厅(室)
  (2)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3.公安部门
  (3)暂住证(卡)工本费
  (4)计算机信息系统人员安全培训费
  (5)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费
  (6)公安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费
  (7)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面试费
  (9)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
  4.消防部门
  (10)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费
  (11)消防安全培训费
  5.司法部门
  (12)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面试费
  6.民委
  (13)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
  (1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
  7.财政部门
  (15)珠算证书工本费
  (16)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1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8)珠算等级鉴定费
  8.人事部门
  (19)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20)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1)录聘用手续费
  (2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
  (24)国家公务员证工本费
  (25)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
  (26)劳动能力鉴定费
  (27)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
  (28)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公需科目培训费和考试费
  (29)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评审费
  (30)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职位考试报名费
  9.编办
  (31)事业单位登记费
  10.统计部门
  (32)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1.工商部门
  (33)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2.人防部门
  (3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13.物价部门
  (36)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14.教育部门
  (37)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38)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39)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40)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41)义务教育借读费
  (42)学位证书工本费
  (43)考试报名摄像费
  (4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
  (4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费
  (46)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费
  (47)普通高校专业设置评议费
  (48)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考试费
  (49)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5.科技部门
  (50)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16.文化部门
  (51)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52)静电复印费
  17.人口计生部门
  (53)病残儿鉴定费
  (54)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
  18.广电部门
  (55)电视剧制作审查费
  (56)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审核费
  (57)有线电视工程质量检验费
  (58)接受外国卫星传送节目审验费
  (59)广电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60)有线电视迁移费
  19.新闻出版部门
  (61)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62)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63)新闻出版业务培训费
  20.体育部门
  (64)体育培训费
  21.档案部门
  (65)查卷保护费
  (66)档案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2.文联
  (67)音乐演奏考级收费
  23.交通部门
  (68)海员证工本费(含加急)
  (69)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70)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71)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72)航海专业培养费
  (73)仓储管理费
  (7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75)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
  (7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7)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费
  (78)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培训费
  (79)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
  24.国土资源部门
  (80)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25.建设部门
  (8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82)工程定额编制测定费
  (8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84)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85)房屋执照工本费
  (86)超定额用煤气加价
  (87)房屋纠纷仲裁费
  (88)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89)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
  (9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费
  (91)建设施工企业施工员培训费
  (92)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费
  26.环保部门
  (9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
  27.测绘部门
  (94)测绘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8.劳动保障部门
  (9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96)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97)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98)劳动争议仲裁费
  (99)劳动合同鉴证费
  (100)劳动能力鉴定费
  (101)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
  (102)技工学校毕业证工本费
  (103)出国技工验证费
  (104)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之起重机械安全检验费
  (105)劳动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9.卫生部门
  (106)消毒药械审批费
  (107)化妆品审批费
  (108)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109)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110)护士注册费
  (111)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1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费
  (113)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114)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115)护士执业报名考试费
  (116)中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17)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
  (118)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
  30.民政部门
  (119)社团登记费
  (12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含证书费)
  31.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2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12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23)药监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24)执业药师注册费
  (125)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32.煤炭管理部门
  (126)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27)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34.农业部门
  (128)农机服务费
  (129)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费
  (130)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131)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132)农业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35.水利部门
  (13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34)小水电站管理费
  36.林业部门
  (135)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费
  (136)美国白蛾哨卡药物消毒处理收费
  37.海洋渔业部门
  (137)渔监系统船员培训费
  (138)水产苗种检疫费
  38.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139)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140)兽药经营许可证费
  (141)种畜种禽鉴定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9项)

  1.公安部门
  (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3)养犬管理费
  (4)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包括号牌工本费和登记证工本费)
  2.统计部门
  (5)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3.外办
  (6)认证费
  (7)签注费
  4.物价部门
  (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
  5.旅游部门
  (9)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
  6.教育部门
  (10)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1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
  7.新闻出版部门
  (12)出版物发行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费
  8.体育部门
  (13)段位考评认定费
  (14)比赛报名费
  9.档案部门
  (15)档案收费
  (16)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10.交通部门
  (17)公路养路费
  (18)公路运输管理费
  (19)水路运输管理费
  (20)内河航道养护费
  (21)船舶登记费
  (22)船舶证明签证费
  (23)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24)油污水化验费
  (25)海事调解费
  (26)浮油回收费
  (27)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28)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29)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11.国土资源部门
  (30)采矿登记费
  (31)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32)地质成果资料费
  (33)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费
  12.建设部门
  (34)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35)白蚁防治费
  13.环保部门
  (36)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送贮费
  14.测绘部门
  (3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3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39)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15.劳动保障部门
  (40)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收费
  16.卫生部门
  (41)疫情处理费
  17.民政部门
  (42)收养登记费
  (43)婚姻登记费
  18.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44)新药审批费
  (45)生产药典、标准收载品种审批费
  (46)中药品种保护费
  (47)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48)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费
  (49)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50)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19.信息产业部门
  (51)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52)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53)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20.质量监督部门
  (5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不包括国家发证收费部分)
  21.贸促会
  (55)证明书费
  (56)认证费
  (57)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
   22.农业部门
  (58)国内植物检疫费
  (59)国内农药检验费
  (60)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61)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62)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63)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64)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65)农药登记费
  23.水利部门
  (66)取水许可证费
  (67)定额编制管理费
  24.林业部门
  (68)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6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70)林权证工本费
  (71)林权勘测费
  25.海洋渔业部门
  (72)海事调解费
  (73)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
  (74)渔业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75)渔业船舶航行登记簿审核费
  26.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76)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
  (7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78)《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79)出口兽药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