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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2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8年度)

    2008年,国务院共公布国务院令32个,本网均在第一时间公开发布上网,并对部分国务院令进行了解读。现将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令做一归纳汇总,供读者查阅。

序 号

内  容

第51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四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就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问

第516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解读

第517号

护士条例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法制办就《护士条例》答问

第518号

土地调查条例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法制办就《土地调查条例》答问

第51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问

第520号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法制办就《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答问

第521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国防科工局解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法制办、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答问

第523号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法制办、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答问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法制办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答问

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制办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问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 

  ·法制办谈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第527号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法制办就《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答问

  ·商务部谈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529号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答问

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法制办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答问

  ·住房城乡建设部谈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531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法制办就《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答问

  ·国管局谈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制办 人民银行 外汇局就《外汇管理条例》答问

第5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答问

第53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536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法制办就《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问

第5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外交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举行中外记者会

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法制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问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541号

森林防火条例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区内其他单位、个人的防火义务。对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二是完善护林员制度。
    三是履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义务。
    四是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五是规范林区其他单位、个人的森林防火义务。

  ·法制办就“草原防火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答问

第542号

草原防火条例    为了及时、有效扑救草原火灾,按照早发现、快反应的要求,条例作了以下完善和补充:
  一是完善草原火情报告制度。
  二是增加规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三是补充、完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责任。
  四是细化其他部门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责任。
  五是建立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第54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第54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5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