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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13日 16时11分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2009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