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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03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卫戍区关于
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三)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复员士官和退役义务兵的时间从2008年12月初开始,至2009年1月底结束。驻香港、澳门、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积极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报到后,区县安置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适时组织有关的报告会、座谈会,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势、法制和安置政策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军队和北京市改革的形势及前景,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服从政府安置。
  制定和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政策,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对退役士兵进行多层次、多样化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的择业竞争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在录取、学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入伍时为在校大学生的,要落实相关政策,支持他们复学。入伍时有工作单位的,要努力协调,为他们复工创造条件。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注意了解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的就业铺好路、搭好桥。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2009年2月份起(个别按规定延期报到的自报到后的下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供之日起,所在区县政府要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加大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的力度,研究逐步取消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差别问题,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要对农村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转移就业、创办实体、进城务工等方面提供服务。各区县和乡镇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区、县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依法安置和督促检查力度。市和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体现于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要严格遵守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严肃安置纪律,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利益。对拒绝接收或实行隐性上岗的单位,要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对积极完成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坚决保证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