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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4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
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9〕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关系到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前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阻止二代病例产生和防止甲型H1N1流感大暴发、大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控工作方针和要求,坚持不懈做好防控工作
  本市防控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确定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方针,立足于“想到最困难,做到最圆满”,全面预防、有效控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高度关注疫情发展趋势和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第二波冲击,切实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每个公民应依法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通过落实责任,确保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落实好“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区县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抓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规范建设管理,防止出现实验室突发事件;继续做好后备医院准备工作,抓好抗病毒药物、疫苗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做好口岸与社区信息互通、防控对接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最大限度掌握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去向,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监测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暴发。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跟踪监测工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对防控科技问题进行攻关研究,解决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外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在京外籍、港澳人员群体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涉及在京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外国驻京使馆开展领事探视,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对在京境外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商务、工商等行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稳定。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化、交通、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市政市容、社会建设、民政、质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回京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组织国际交流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国际交流会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短期入境的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旅行社等中方接待单位应当对短期入境旅游者的出行情况、接触人员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卫生规范。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突出强化口岸、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暴发流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监测。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医学排查,根据国际、国内疫情变化调整相应管理标准和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归国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和区县的部署积极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归国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四、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为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