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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2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
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发改〔2009〕25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现将2009年居民水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二、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调整前水平

调整后水平

自来水价格

1.70

1.70

水资源费

1.10

1.26

污水处理费

0.90

1.04

合计(居民用水销售价格)

3.70

4.00

  注:1、居民用水的范围执行京发改〔2004〕1517号规定;
    2、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市2.30元/立方米标准,自备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