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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0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北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北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清理的重要意义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目前,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在开展。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章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各单位要把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按照《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开展本次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对于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要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北京市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任务分工。
  1、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本次清理工作,具体指导各单位实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
  2、各单位要逐项清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主责单位负责征求其他相关单位意见及清理工作;涉及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3、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清理结果报送
  各单位要于2010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将规章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201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规章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为保证此次规章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规章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规章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