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文公报>> 部门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03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浙江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债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农改〔2011〕8号

  2007年12月全国启动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工作以来,浙江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扎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认真做好偿债工作,到2010年底,全省已化解完毕全部35.2亿元的义务教育债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现将浙江省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主要经验做法通报如下:
  一、做好清理核实,摸清债务底数
  为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2007年10月,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对全省截至2007年9月底前的基础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明确了政策口径,规范了工作程序。具体步骤包括:一是债务主体申报。中小学校等债务主体按照债务来源清楚、债务用途清楚、债权债务清楚和债务余额清楚的要求,对基础教育债务进行清理汇总和登记造册,填写债务申报表格。二是部门审核。县级教育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主体申报的债务进行认真核实,并将审核后的债务数据报县级审计部门。三是审计确认。县级审计部门对教育部门核实的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审计认定,出具审计报告。四是政府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政府名义向有关学校下达书面确认意见,并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五是省级抽查。在县级审计锁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市、县上报的债务进行了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对债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和修正。经过各级审核把关,浙江省最终锁定的义务教育债务总规模为35.2亿元。
  二、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偿债计划
  摸清债务底数后,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政府最终确定了化解全部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任务,不仅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也要化解城市义务教育债务。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各市、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化债实施方案,建立了债务台账,拟定了分年度偿债规划,明确了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并经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为落实化债责任,确保化债工作顺利进行,化债工作以县为主组织实施,落实化债政策。对完不成年度化债目标任务的市、县,扣减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原则上不再安排次年度建设类、设备购置类教育专项资金。
  三、建立激励机制,落实筹资责任
  为调动各市、县(市)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积极性,省级财政建立了激励机制,安排了11亿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分配不与各地义务教育债务余额挂钩,而是根据财力状况、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等客观因素确定,没有义务教育债务或已主动化解完义务教育债务的市、县(市)也能得到上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为鼓励和支持浙江化债,中央财政也安排了2.53亿元的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奖补资金要全额用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已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的市、县(市),上级奖补资金可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或偿还其他基础教育债务。2007-2009年,省以上财政已兑现奖补资金10.13亿元。在上级激励政策的带动下,各市、县(市)加大了筹资力度,共筹措偿债资金20多亿元,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闲置资产处置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
  四、规范偿债程序,启动偿债工作
  为切实做好偿债工作,浙江省首先制定了严格的偿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范偿债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偿债资金原则上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由财政国库部门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各市、县(市)于2008年启动偿债工作。为确保偿债工作顺利进行,省级有关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及时了解和跟踪各地化债动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防控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经过各地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浙江化解完了全省35.2亿元的义务教育债务,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国内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中小学校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为检查各地化债任务完成情况、客观评估化债成效,浙江省有关部门还要对各市、县(市)的化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中央化债政策落到实处。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浙江省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大筹资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指导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