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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4日 16时39分   来源:广电总局网站

关于通报资质不符合规定的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情况的通知

  11月8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通报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情况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的规定,总局近期审核了在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现将不符合《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第六条(1)中规定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名单(第二批)予以通报。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进行自查自纠。对本通知名单中所列企业投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立即予以停播;在企业注册资本金未达到规定要求时,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对于把关不严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名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