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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4日 14时15分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