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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02日 13时16分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
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暂停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按收费标准加倍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二、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