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
“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2〕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加挂矿产勘查办公室牌子有关事宜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7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713号),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加挂矿产勘查办公室牌子。“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印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