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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4日 09时56分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1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17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随迁子女是指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的子女。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在我省教育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办法
  (一)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二)随迁子女参加高考。
  1.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2.流出我省的随迁子女无法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需回我省参加考试的,可按我省有关规定报名参加高考。
  3.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后,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的招生录取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的学籍注册及管理工作,省、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辖区派出所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信息。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将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等舞弊现象,禁止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