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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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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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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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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
关于北京市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说明
(一)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其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和学习涉农专业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享有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二)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学生从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以参加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推荐与考试录取。
(三)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合法稳定住所,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选择在京借考高考。北京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后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服务,学生回户籍所在省参加高校招生录取。
(四)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其随迁子女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高等教育、开放大学的考试录取。
北京2013年将制定“异地高考”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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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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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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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暂未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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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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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2.流出我省的随迁子女无法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需回我省参加考试的,可按我省有关规定报名参加高考。
3.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后,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的招生录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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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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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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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山西出台异地中高考方案 考生享受“本地”待遇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山西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3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前提下,即可在山西报名参加高考,并享有与山西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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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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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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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内蒙古已确定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方案
截止2014年4月1日,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可在流入地参加2014年高考,仅限报考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本人具有内蒙古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家长在内蒙古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
截止2014年4月1日,从区外迁入内蒙古的考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并可参与本专科院校录取:本人具有内蒙古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本人取得内蒙古户籍满2年。家长在内蒙古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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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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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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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高考实施方案出台
《实施方案》所称在辽宁省参加高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辽宁省户籍在辽宁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实施方案》规定,凡在辽宁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在辽宁省报名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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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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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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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吉林省参加升学考试(高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进城务工人员在吉林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按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当年9月30日计),其随迁子女参加吉林省中考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或者高一学期转入吉林省(当年9月30日前)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在吉林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3年以上,含3年)并参加吉林省普通高中完整学业水平考试取得吉林省普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可在吉林省就地(高中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随迁子女,其户口迁至吉林省一年以上(按高考报名当年12月31日计),可在吉林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2.进城务工人员在吉林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按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当年9月30日计),其随迁子女上一年在吉林省参加过高考(或在吉林省有过高考经历)未被录取的,可在吉林省继续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3.进城务工人员是经吉林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县级以上政府文件),其随迁子女在吉林省普通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一年以上(按高考报名当年12月31日计),可在吉林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4.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随迁子女,可在吉林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与吉林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2013年1月7日—11日到学籍或户籍迁入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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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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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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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从2013年高考开始,随迁子女报考,应具有黑龙江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就读3年。其中,普通高中学生父母应在黑龙江省具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职学生父母职业、住所不作要求。除上述条件外,还符合黑龙江省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具备在黑龙江省参加高考和高校招生资格,允许参加本科及专科层次录取,并与黑龙江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及照顾政策(具体政策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对具备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考生,所在学校和省招考办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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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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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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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一定积分的,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专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本市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其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三)对不符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待教育部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份同意后,可在沪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借考,由学生户籍所在省份负责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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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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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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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异地高考方案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江苏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江苏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须参加江苏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与江苏籍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江苏开通异地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为非苏籍考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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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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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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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过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浙江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浙江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013年起可在浙江省报名参加高考。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录取与浙江省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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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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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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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户籍、学籍均在安徽省的考生,可自行选择在户籍地报考或在学籍所在地报考;具有安徽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可回户籍地参加高考;不具有安徽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在安徽省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并有相应学习经历,可在学籍地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须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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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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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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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从2014年起,凡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福建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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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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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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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江西省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工作的实施意见
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江西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享受与本省户籍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政策,自2014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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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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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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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从2014年起,凡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均可在山东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二)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段学校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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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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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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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2013年起,凡在河南省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须具有流入地正式学籍;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须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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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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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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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湖北省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凡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
(二)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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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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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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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在湖南省参加高考的条件:
(一)普通高中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1)自高中一年级起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往届毕业生;(2)高考报名时,须提交其父母在当地1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含就业状况信息、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以及本人的学籍证明材料。
(二)在流入地中等职业学校连续就读2年以上(含2年),并具有就读学校学籍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可报考湖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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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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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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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积分入户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二)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4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三)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6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四)其他。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自2014年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同意,可在我省借考,但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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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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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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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广西出台异地高考方案 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有两种情况:
在广西接受完整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后继续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外来人员,只要其满足学籍条件和法定监护人条件,即在广西初中学校就读3年,取得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在广西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广西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以上,可不受户籍限制。
为切实防范“高考移民”,针对没有在广西接受完整的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申请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外来人员,要求其必须同时满足学籍、户籍及法定监护人等3方面条件。即:须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在广西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广西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在广西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广西;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以上。
属历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广西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广西时间满3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止,满3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广西以来在广西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以上。
属中职毕业生的,也分两种情况:在广西初中学校就读3年,取得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具有广西3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以上,可不受户籍限制;具有广西3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广西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广西,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以上,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此外,在几种情况下,外来人员可受部分限制或不受限制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广西高中毕业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原户籍在广西(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广西后户籍迁出又迁回广西,高考报名时户籍在广西的人员,不受学籍限制;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迁入广西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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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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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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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下载.pdf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满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6年,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满6年,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二)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本人初中阶段在我省学校就读并毕业,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3年,同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不满6年,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职专科学校。
(三)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本人在我省有高级中等教育就读经历,并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也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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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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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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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重庆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
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其中普通高中学生家长(父亲或母亲)还应在重庆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职学生家长不作条件限制;符合重庆市普通高考其它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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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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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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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
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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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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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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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贵州省参加高考:
(一)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贵州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贵州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贵州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贵州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贵州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程序调入贵州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贵州省,高中阶段在贵州省就读,有贵州省高中阶段学籍。
(三)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贵州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到贵州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贵州省,高中阶段在贵州省就读,有贵州省高中阶段学籍。
(四)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贵州省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贵州省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贵州省,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二年以上(含二年),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二年学籍。
(五)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由部队转业(复员)安置到贵州省,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贵州省,在贵州省高中学校就读,有贵州省高中阶段学籍。
(六)考生父亲(或母亲)按程序调入贵州省国有企业工作,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贵州省,高中阶段在贵州省就读,有贵州省高中阶段学籍。
(七)考生和父亲(或母亲)在贵州省有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八)考生本人户籍迁入贵州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贵州省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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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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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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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云南1月1日起实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政策
考生户籍和父(母)亲户籍都在云南,本人具有云南高中3年学籍且就读时间满3年,或考生户籍在云南,本人具有在云南初中、高中6年学籍,考生父(母)亲户籍不在云南,但在云南具有6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社保缴费记录,可无障碍参加高考及录取;考生本人户籍转入云南满3年,在云南高中连续就学时间已满3年并具有相应学籍,且考生父(母)亲在云南具有3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备《云南省居住证》和有社保缴费记录,可在云南省报考省属院校;在云南就读,但户籍未迁入云南的随迁子女,可在我省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或专科院校;在云南省有完整中等职业教育学籍但户籍未迁入云南的毕业生,可在云南省报考省属高职专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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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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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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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暂未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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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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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
从2016年起,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随迁子女本人高中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参加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持有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可在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其高中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2016年之前,继续执行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学籍及户籍均在陕满3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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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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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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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在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前提下:
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我省户籍,且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户籍和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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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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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暂未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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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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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随迁子女在宁夏参加普通高考政策解读
考生父或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含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考生本人在宁夏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且须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监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宁夏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即“中考”成绩);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初高中就读档案(包括考生本人初中和高中中学生登记表、每学期报名注册登记表和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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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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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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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新疆异地高考方案出台
(一)自2014年起,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并有三年完整学籍,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12年并有12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12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二)自2015年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四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一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三)自2016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二、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五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两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四)自2017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并有六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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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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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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